中国-冰岛自贸区纺织品贸易指南
2014年7月1日,《中国—冰岛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正式实施。
降税模式
根据协定规定,自协定生效之日起,冰岛对从中国进口的所有工业品和水产品实施零关税,这些产品占中国向冰岛出口总额的99.77%;与此同时,中国对从冰岛进口的7830个税号产品实施零关税,这些产品占中方自冰方进口总额的81.56%,其中包括冰岛盛产的水产品。双方终实现零关税的产品(降税过渡期长为10年),按税目数衡量均接近96%,按贸易量衡量均接近100%。
中国对冰岛原产产品的关税减让分为4种形式:种是A类,协定生效后即取消关税;第二种是B类,有5年过渡期,协定生效后第6年关税降为零;第三种是C类,有10年过渡期,协定生效后第11年关税降为零;第四种是D类,不降税。
冰岛对中国原产产品的关税减让主要分为两种形式:种是A类,在协定生效后即取消关税;第二种是D类,不降税,适用于惠国优惠关税,征收从价和从量复合关税,规定了从价税率和从量税每公斤(每件)征收的冰岛克朗金额,但税率不超过每公斤单价65%。
对原产纺织品关税减让细则
在协定中,中方将冰方15个8位税号产品(主要是羊毛及制品)的原产纺织品列入了D类,不降税,其余产品全部列入了A类,自协定生效后全部降为零关税。
根据协定,冰方将中方全部原产纺织品服装都列入了A类,即协定生效后都可享受零关税待遇。
原产地规则
中冰自贸区的原产地规则同样分为完全获得产品和非完全获得产品两种。简单讲,完全获得产品就是在缔约方境内获得或用自产原材料加工生产的产品,非完全获得产品就是用非原产材料在缔约方境内加工生产的产品。非完全获得产品适用于特定原产地规则,在协定附件4中对每一税号产品都规定了适用的特殊标准,分为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工序要求及其他要求等。
第51章中品目5101~5105下产品(主要各类羊毛及毛类原料)要求必须完全获得,不适用非完全获得标准。
其余使用非原产材料的产品,50~60章下要求符合进行实质加工后的税则归类改变标准,61~63章下产品要求区域价值成分不能低于产品港口交货价的40%。
问:申请享受零关税待遇需要提供哪些文件?
答:在办理进口清关时,应向进口方海关提供由出口方发证机关签发的中冰自贸区原产地证书(formI)或经审核具备资质的出口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中方发证单位为质检总局各分支机构,冰方为海关局。
问:中冰自贸区对货物运输有哪些特殊要求?
答:协定规定,双方之间直接运输的货物才能享受优惠关税税率。若经非缔约方运输,应当向进口方海关提交货物所经非缔约方海关所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进口方海关认可的证明文件,以证明货物在非缔约方境内未进入贸易或消费领域,以及除卸载、换载、物流分拆或者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而进行的必要处理外,货物未进行加工或其他处理,且货物在其境内转运中处于海关监管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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